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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  告 城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霞 被   告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設有 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 者,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、第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可參。 二、查原告以兩造間成立有買賣契約關係,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 給付買賣價金訴訟,而被告為一私法人,且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乙節,有買賣契約及被告之 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、第6 條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