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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原  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 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  告 林月琴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      邱瑞元律師       官昱丞律師 被   告 林銘裕       陳麗娜 上 1 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  告 洪崑智       林昶燁 上 1 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  告 曾永宗       張振山      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面 積分別為19.41 、62.95 平方公尺,以下合稱系爭土地)為合併 變價分割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 下同)15萬1000元,且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均為720 分之89,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 萬7272元(計算式:〔19.41 +62.95 〕×15萬1000×89÷720 =153 萬7272,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元。原告已繳納1000元, 尚應補繳1 萬524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;其 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