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
聲 請 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龍
聲 請 人
即
被 告 洪崑智
原 告 陳振龍
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
律師
被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正
被 告 林月琴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
官昱丞律師
田振慶律師
複 代理人 張揚律師
被 告 林銘裕
陳麗娜
上 1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
被 告 林昶燁
上 1 人
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
被 告 曾永宗
張振山
張郁嘉
上2 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洪崑智承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
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於
本件分
割共有物
訴訟繫屬後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
。
二、
按訴訟繫屬中為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
第三人,於
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
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
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
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
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254
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皆移轉登記予聲
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(
本院訴字卷第229 至239 頁)。本件當事人中僅原告及被告
洪崑智同意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,其餘
當事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
與否。是聲請人聲請
裁定准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,依
上開規
定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