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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崑智 原  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 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  告 林月琴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      官昱丞律師       田振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揚律師 被   告 林銘裕       陳麗娜 上 1 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  告 林昶燁 上 1 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  告 曾永宗       張振山      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洪崑智承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於本件分 割共有物訴訟繫屬後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,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。 二、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 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皆移轉登記予聲 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( 本院訴字卷第229 至239 頁)。本件當事人中僅原告及被告 洪崑智同意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,其餘 當事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與否。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,依上開規 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