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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欠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 原  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被   告 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,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836號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,190元 ,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民事裁定書 、送達證書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9、25頁)。惟原告逾期 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),其訴自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