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
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晏德
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
被 告 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
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獲准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836號裁
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,190元
,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民事裁定書
、送達證書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9、25頁)。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
可稽(
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),其訴自
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