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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配合設置管線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原   告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蔡碧瑤 訴訟代理人 游逸成 被   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配合設置管線,應以原告管理之新莊 世紀名苑二期社區(下爭系爭社區)因被告專有○○○區○○段 2233建號建物設置排放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,然原 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系爭社區因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何,經 本院函請原告補正,原告具狀僅表示排放管線之設置嚴重影響所 有住戶的生活不便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則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既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即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/10定之 。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,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 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,則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 ,335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