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
上列
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其專有建物配合設置管線,經本院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確定(本院卷一第15頁)。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
駁回,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00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