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 原 告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等事件,
上訴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本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1,149元,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,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6萬1,14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4,205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9,750元,尚不足4,4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