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5號
原 告 曾貴爵
兼
訴訟
代理人 周守男
被 告 湧旺企業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益妹
被 告 李淑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固
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
惟查原告請求確認
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淑慧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、
確認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湧旺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之
監察
人委任關係不存在,經核均
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
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各以1,650,000元計算其
訴訟標的價額,
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,300,000元【計算式:1,650,000×
2=3,300,0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670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
判費3,0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0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