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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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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  告 曾貴爵 兼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被   告 湧旺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妹 被   告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固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惟查原告請求確認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淑慧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、 確認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湧旺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之監察 人委任關係不存在,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各以1,650,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,300,000元【計算式:1,650,000× 2=3,300,0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670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 判費3,0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0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