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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權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鴻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,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600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命補裁繳判費部 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