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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權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鴻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 正,上訴人業於110 年6 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送達證書可 證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本件上訴 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