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黃國珍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鴻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所有權狀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
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
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
正,上訴人業於110 年6 月24日收受該裁定
正本,有送達證書
可
證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本件上訴
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