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7號
原 告 馬辣國際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尹伊
訴訟代理人 何秉峰
被 告 翁苡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
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於Dcard (
狄卡)之暱稱「@mmmmmvvvv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@mmmmmvvvv
v 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