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743號 上 訴 人 統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春 被 上訴人 蔡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5 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3,82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