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43號
上 訴 人 統才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日春
被
上訴人 蔡當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
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5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 萬3,82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