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
原 告 林曉怡
林恩鋐
陳家莉
劉雅慧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佳育
律師
李嘉泰律師
葉昱廷律師
被 告 耘佳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「林恩
鉉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恩鋐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