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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投資款項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 原   告 林曉怡       林恩鋐       陳家莉       劉雅慧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      李嘉泰律師       葉昱廷律師 被   告 耘佳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「林恩 鉉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恩鋐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