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蕭莊淑汝
訴訟
代理人 蔡欣華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
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
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
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
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
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
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開法條規定表明上訴
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之書狀及
繕本,並按其上訴聲
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,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哲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