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1號 反 訴原告 勁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周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反 訴被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反訴被告依兩造簽立之保證書 第二條請求反訴被告應交付反訴原告如民事反訴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物,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復本院參酌反訴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暨提出之證據資料,就反訴原告倘獲勝訴判決,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值認屬不能核定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, 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 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33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