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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勁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1號給付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 訴部分,均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就 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 4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,494元,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請 求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如民事反訴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物,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,復本院參酌上訴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暨提出之證據 資料,倘其獲勝訴判決,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認屬不能核定,自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,165萬元定之,是本件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6,002元。是以,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合計為8萬7,496元(計算式:6萬1,494元+2萬6,002=8萬7,496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