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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  告 蘇品睿 被   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哲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