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6號
原 告 蘇品睿
被 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翼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哲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