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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協議書無效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  告 林采華 法定代理人 鍾欣穎 被   告 全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而該項裁定已 於109 年2 月5 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