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
上 訴 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志明
被
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
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 萬3,920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2 萬4,66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