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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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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 萬3,92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4,66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