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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麒 被 上訴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 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9 萬53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