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
上 訴 人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孟麒
被
上訴人 林柏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
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9 萬530 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