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  告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  告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     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其所受備料損失賠償新 臺幣(下同)1,720,604 元,嗣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減縮 備料損害金額為1,575,030 元,另同時追加請求被告賠償因 契約解除所失履行利益147,207 元,而原告減縮起訴聲明, 性質上屬起訴請求之一部撤回,復又為訴之追加,其追加部 分,自應補徵裁判費(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54 號民 事裁定參照)。核原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7,207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,爰依前揭規定,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