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5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,830元,依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16日(見本院卷三第35頁)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:30.71換算,折合為新臺幣(下同)240,459元(計算式:7,830×30.71=240,45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9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趙悅伶
法 官 謝依庭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