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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  告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元 被   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,依民 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下稱 宜蘭地院)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宜蘭地院。另本件因工程 地點均在宜蘭縣(本院司促字卷第7頁),為宜蘭地院管轄 區域,參酌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、第20條規定,亦應由宜蘭 地院管轄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