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
原 告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兆元
被 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宏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,依民
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下稱
宜蘭地院)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宜蘭地院。另本件因工程
地點均在宜蘭縣(本院司促字卷第7頁),為宜蘭地院管轄
區域,
參酌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、第20條規定,亦應由宜蘭
地院管轄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