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來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王韜翔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因
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
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
應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計算之價額,
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