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韜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 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應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, 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