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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儀 被 上訴 人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6,847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5,40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