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645號
原 告 張保城
李秋蓉
複 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
被 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
共 同
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
被 告 方進慶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