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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645號
原      告    張保城 
訴訟代理人    李依蒨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李秋蓉 
              張鴻翊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  江凱芫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 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洪永守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  舒正本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  王俊權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  方進慶
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