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
原 告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春生
被 告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