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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  告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春生 被   告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