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曉裴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福祿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9
年度訴字第74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(即關於
上訴聲明第2 、3 項部分),經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
貳拾元;另就上訴聲明第4 、5 項部分,則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肆仟伍佰元,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
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