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
上 訴 人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偉
被
上 訴人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
約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
,經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59萬元(本訴部分:38萬元;
反訴部分:21萬元
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5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