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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合約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被 上 訴人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 約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,經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59萬元(本訴部分:38萬元;反訴部分:21萬元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