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
上 訴 人 鄧見合
被
上訴人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玉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8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饒金鳳
法 官 宋家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伊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