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86號
原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凱元
被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萬7153元,及自民國109年3 月28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9萬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
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萬7153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
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至108年3月間,陸續向原告採購各類
食材,於108年4月間,
兩造結算被告未付貨款金額共計新台
幣(下同)109萬7461元,並簽訂結算書為據,兩造於結算書
中另約定以變賣被告公司設備之款項抵償貨款40萬元,
惟實
際上變賣抵償30萬元;另兩造約定108年6月起,原告願再出
貨給被告,被告應將其出售貨物之款項繳回由原告辦理拆帳
以抵償前開未付貨款,經計算108年7月份抵償1萬1079元、
108年8月份抵償3萬8601元、108年9月份抵償1萬9899元,故
前開結算書
所載之未償貨款,扣除已抵償金額後,剩餘之未
付貨款為72萬7885元(計算式:109萬7461元-30萬元-1萬1
079元-3萬8601元-1萬9899元=72萬7885元)。
(二)兩造前約定108年6月起,原告願再出貨給被告,被告應將其
出售貨物之款項繳回由原告辦理拆帳,惟自108年9月起,被
告又違反協議拖欠貨款,至108年12月底,被告另積欠原告
食材買賣貨款共計162萬9268元(計算式:52萬6895元+46萬
2031元+37萬5066元+26萬5276元=162萬9268元)。原告就
被告未付貨款明細按月整理如附表1至附表4。綜上,被告積
欠原告未付貨款共計235萬7153元(計算式:72萬7885元+16
2萬9268元=235萬7153元)。
(三)前開所述食材買賣交易,原告均已依約交貨完畢,有相關銷
貨單據及帳目統計等資料為證,
詎料被告竟拒不付款,屢經
催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
民法第367條買賣之
法律關係提起訴
訟。
並聲明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235萬7153元,及自
起訴
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(二)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方面: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1月至108年3月間,陸續向原告採購
各類食材,於108年4月間,兩造結算被告未付貨款金額共計
109萬7461元。兩造於結算書中另約定以變賣被告公司設備
之款項抵償貨款40萬元,惟實際上變賣抵償30萬元;另兩造
約定108年6月起,原告願再出貨給被告,被告應將其出售貨
物之款項繳回由原告辦理拆帳以抵償前開未付貨款,經計算
108年7月份抵償1萬1079元、108年8月份抵償3萬8601元、10
8年9月份抵償1萬9899元,故前開結算書所載之未償貨款,
扣除已抵償金額後,剩餘之未付貨款為72萬7885元。
嗣原告
依約再出貨給被告,被告應將其出售貨物之款項繳回由原告
辦理拆帳,惟自108年9月起,被告又違反協議拖欠貨款,至
108年12月底,被告另積欠原告食材買賣貨款共計162萬9268
元,累計被告積欠原告未付貨款共計235萬7153元。並提出
兩造簽訂未付貨款結算書影本、原告計算被告已清償貨款帳
目資料、原告整理被告108年9月份以後未付貨款明細表、原
告催告被告付款之
存證信函影本等各1件為證。
核與所述相
符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
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前段、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
自認。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
堪
信為真正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367條兩造間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原告235萬715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9
年3月28日(見本院卷第201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(三)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
定相當
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;另本院並
依職權宣告被
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喻誠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