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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  告 楊順仁 被   告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銘浩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異議,視為 起訴,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 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40,10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本 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,雖原告於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送達代收人,但參考原最高法院26年渝 抗字第502號判例見解,法院逕向原告本人為送達,於原告 尚無不利,仍法所不許,附此敘明)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