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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匯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 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      郭力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以上當事人因返還匯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 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「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,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