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
原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振興
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
律師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
郭力菁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
以上
當事人因返還匯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
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「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。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
住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,應由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
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