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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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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 王惠銘 被   告 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被   告 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29日所為之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池宜洲」 、「被告王志維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志維 」、「被告池宜洲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