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
原 告 吳瑞文
訴訟
代理人 吳宜財
律師
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
被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
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
游泗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○九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五號確認車輛
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
裁判確定、和解或撤回前,停止訴訟程
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
字第555號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
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