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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  告 吳瑞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 謝玉山律師 被  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     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○九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五號確認車輛 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、和解或撤回前,停止訴訟程 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 字第555號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