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855號
原 告 吳瑞文
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
被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
游泗淵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
兩造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確認車輛
所有權民事訴訟事件之
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09年9月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影本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
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