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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昌       一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順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