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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  告 同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平 被   告 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: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」;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11樓之2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查得 之資料1紙附卷可稽。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