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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  告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旭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      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邵白律師 被  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、㈡⒉第五至六行有關 「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(或系爭DSP)」之 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