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
勞訴字第6號
原 告 高偉程
訴訟
代理人 謝寶誼
王昱勝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
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
律師
吳佳樺律師
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
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
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
陳玫瑰律師
卓素芬律師
殷耀晨律師
被 告 永春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永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請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就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提出意見
,並提出失能診斷證明書說明治療終止的日期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