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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  告 高偉程 訴訟代理人 謝寶誼       王昱勝 被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      吳佳樺律師 被  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      陳玫瑰律師       卓素芬律師       殷耀晨律師 被   告 永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 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請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就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提出意見 ,並提出失能診斷證明書說明治療終止的日期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