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
原 告 陳照花
被 告 陳春源
被 告 陳世昌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
被 告 陳石村
訴訟代理人 陳乾文
被 告 陳照美
陳照麗
劉陳麥
參 加 人 陳楷捷
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
參 加 人 陳昱均
許及偉
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及劉陳麥之
訴訟代理人 劉俊君
主 文
理 由
一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1年7月15日
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再行陳報下列事項:
㈠
被告劉陳麥是否仍
持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之
應有部分?範圍為何?
㈡參加人陳楷捷是否以
拍賣為原因取得被告陳世昌本件
不動產之所有應有部分?
㈢倘陳楷捷聲明承當本件訴訟,請原告再行補正
訴之聲明。
三、請參加人陳楷捷具狀陳報,是否
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陳世昌承當訴訟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