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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,368, 864元,依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7日( 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)起訴時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:30.3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41,503,956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,932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