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
上 訴 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嘉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,368,
864元,依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7日(
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
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)起訴時臺灣銀
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:30.3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41,503,956
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65,932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