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6號
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:豐晟國際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張逢益
被 告 廖哲彪
7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人之
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
民法第6 條定有明
文。次按,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被告無當事人能
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、第
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又原告起訴時,如以已死亡
之人為被告,因無從命補正,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;而民事
訴訟法第168 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,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
行中死亡,始得由法定應
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,若於起
訴前死亡者,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無從
適用
上開
規定命其
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
7 號、91年度
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準此,被告
於起訴前死亡者,因喪失權利能力,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
力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以裁
定駁回原告之訴,尚不生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。
二、查,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提起
本件訴訟,有
起訴狀上
之本院收狀戳
可憑(見本院卷第11頁),然被告於起訴前之
108 年7 月24日已死亡,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67頁),是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,不
得為訴訟
法律關係之主體,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,
是本件訴訟,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