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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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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上訴人被   告 林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15 萬元(計算 式:700 萬元+700 萬元+1,215 萬元=2,615 萬元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36萬3,1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