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兼 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蔡季㚬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林香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
月28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15 萬元(計算
式:700 萬元+700 萬元+1,215 萬元=2,615 萬元)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為36萬3,1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