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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被 上訴人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60 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萬7,520 元(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)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