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
上 訴 人 富松工商
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立賢
被
上訴人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
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60 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9萬7,520 元(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)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