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雲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 904,8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,71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