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千芬
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
律師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邱雲堯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
904,88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4,71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