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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曾豐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富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0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