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
上 訴 人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曾豐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富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0萬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54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