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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曾豐佑 被 上訴 人 湯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7日送達生效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09頁)。上訴人逾期,迄今仍未補 正(見本院卷第311-319頁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),其上 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