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
上 訴 人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曾豐佑
被
上訴 人 湯富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
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
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
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7日送達生效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309頁)。上訴人逾期,
迄今仍未補
正(見本院卷第311-319頁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),其上
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