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
原 告 許采彤
訴訟
代理人 范志誠
律師
被 告 方寶慶
林峻輝
林世銘
吳榮杰
福優投資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法定代理人 康榮寶
被 告 福裕投資有限公司
福融投資有限公司
兼 上 二人
法定代理人 林有欽
被 告 洪兢伸
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
黃博聖律師
被 告 錢震亞
蔡孟勳
許東榮
王啟而 原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18樓之5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
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
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
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
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5
條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原告提起本
件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欽,
嗣於109 年5 月13日其法
定代理人變更為康榮寶,此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
料查詢服務卷
可稽,
惟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遲未具
狀聲明承受訴訟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,由本院
依職權裁定命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,續
行本件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