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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  告 許采彤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  告 方寶慶       林峻輝       林世銘       吳榮杰       福優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康榮寶 被   告 福裕投資有限公司      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有欽 被   告 洪兢伸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      黃博聖律師 被   告 錢震亞       蔡孟勳       許東榮       王啟而  原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 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 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5 條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欽,於109 年5 月13日其法 定代理人變更為康榮寶,此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 料查詢服務卷可稽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遲未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,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,續 行本件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