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傅瑞華
丁原傑
張維發
蕭智宏
蕭李香加
黃雅琳
林銘燦
陳淑伶
陳健興
陳演宗
蕭智元
許世明
劉淑芳
謝傑夫(原姓名謝永德)
謝永成
謝繼琮
魏琬琍
廖美月
普馨瑩
張鳳枝
林潔之
劉玉玲
鄭素貞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925,5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,2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